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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海运新闻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9/11/14
各位外贸货代朋友们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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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相关事项,你还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144号公告中要求,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22条第4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空运舱单传输时限:
根据总署统一安排,本次报文调整将于11月15日整体切换,还请各相关企业注意,大家密切关注、相互转告。关注总署相关技术文档公告,及时做好报文对接测试工作,跟踪海关切换计划,并与各海关保持沟通,确保切换工作平稳过渡。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船监3和1、各船公司船代通知等,维运网综合网络整理汇编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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