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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通知 来源:船监3和1 涛老师 时间:2018/09/12
关于出口预配舱单的管理规定!
预配舱单的传输时限
1.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2.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预配舱单的变更
1.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2.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预配舱单的数据传输要求
1.《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卸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名称”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第5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
2.调整《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通知人代码”填制要求,“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应当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必须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
3.在《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增加“发货人AEO编码”、“收货人AEO编码”作为选填项。
4.《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依据: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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